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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网站底部添加网站备案号及工信部官网链接

发布时间:2021-04-09 20:00:01

尊敬的客户,您好!

按照《非经营性互联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33号令的第13条规定,”-----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 第25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在其备案编号下方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据此,信手公司提醒您需要仔细核查网站是否满足以上规定,如不满足请及时修改网页内容,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我们进行咨询或登陆新网ICP备案平台进行在线咨询。

附:

备案编号即网站备案号,格式为:

*ICP备****号-*

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链接为:

https://beian.miit.gov.cn

《非经营性互联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请参见:

http://old.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1428/200703/20461.html

感谢您的配合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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